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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

时间:2023-09-20 阅读:465069 来源:中纪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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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,“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”。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,“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”。新型腐败与传统类型腐败相比,体现为一些新的腐败行为表现方式。实践中,很多新型腐败之所以“新”,就在于其“隐”,与传统直接、单一、简单的腐败行为相比,呈现出更多的伪装性、隐蔽性。面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、翻新升级,我们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,研究新问题新情况,紧紧抓住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和表现,与时俱进破解实践难题。

一、深入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和表现

(一)从腐败手段上看:具有间接性、市场性、迷惑性。与传统腐败类型“一手办事,一手收钱”不同,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一般采取迂回策略,提前谋划、层层设防,间接性、市场性的特征非常明显。

1.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。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,一些腐败分子精心设计交易过程、资金流向、收益结算,为腐败行为披上“市场化”“专业化”的隐身衣,企图以民事行为、市场交易来伪装、掩饰、混淆、辩解,掩盖权钱交易本质,主要手段有“虚增交易环节”“放贷收息”“低买高卖”等。以“虚增交易环节”为例,腐败分子将谋利手段嵌入合法交易过程中,使之成为交易中的一个环节,从而增加交易成本,达到贪腐目的。

2. 通过“期权变现”,实现“延期满足”。一些腐败分子为所谓的“安全”起见,任职期间不急于追求利益变现,而是通过打“时间差”将手中权力“期权化”,延缓利益兑现时机,离开工作岗位或退休后才兑现利益,实现了不正当利益的“延迟交付”和“延期满足”。比如,某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赵某某,利用职权帮助老乡唐某获得了多个工程项目,为了“安全”起见,双方约定待赵某某退休后唐某再送给其300万元。

3. 政商“旋转门”、银企“旋转门”等花样百出。一些腐败分子在任职期间“提前筑巢”,为企业谋取利益,离职后到关联企业任职领取“定制高薪”实现权力变现,大搞政商“旋转门”、银企“旋转门”、“逃逸式离职”。该腐败类型往往涉及任职期间谋利、离职后“任职”“领薪”等诸多环节,还可能披上“人才引进”“专家顾问”“实际参与经营管理”等外衣,加上企业定薪机制差异大、薪资水平浮动也大,有的公司甚至是“一人一薪”,查处难度加大。

4. 利用“影子公司”“影子股东”隐居幕后。“影子股东”即腐败分子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,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并获得非法收益。“影子公司”比“影子股东”更为隐蔽,腐败分子不直接出面参与公司经营活动,而是隐藏于幕后暗中操控,以其配偶、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设立“影子公司”,安排亲属充当“台前木偶”,并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公司经营站台撑腰,在甲方和乙方的双重角色中切换,亦官亦商。

5. 境内办事,境外收钱。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,腐败行为的风险越来越高,一些腐败分子将目光转向境外,大搞境内办事境外收钱、境内帮忙境外受益,腐败手段呈现境内外交织、勾连的特点。

(二)从腐败主体和对象上看:多元化与特定化并存。从查处的案件看,腐败主体从近亲属等身边人,扩展到远亲、姻亲、同学、朋友等“局外人”,呈现“家族化”“圈子化”特点。在腐败对象的选择上,一些腐败分子从来者不拒到只和少数几个“圈内人”打交道,腐败对象特定化倾向比较明显。

1. 扶植“代理人”掩盖权钱交易。为了降低风险,一些腐败分子不愿“亲自动手”直接收钱,而是通过扶植一名或数名相对固定的“代理人”,或利用特定关系人间接获取腐败利益。通过扶植“代理人”,不仅能够掩盖不正当利益输送的过程,还能够将腐败链条人为复杂化,为腐败行为构筑“防火墙”。比如,某州原州长向某某,从不直接和商人老板打交道,当有商人到办公室找到她送予好处,她甚至怒斥该商人“不讲规矩”,俨然一个“清官”,而暗地里却将其胞妹培养成“代理人”,凡是涉及钱和项目都是其胞妹在背后操盘,尽管向某某没有亲自收受过一笔贿赂,却通过其胞妹从各种工程项目中攫取了数千万元的非法利益。

2. 培养“钱袋子”代为保管不义之财。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约定收受或索取财物数额,但由请托人或“钱袋子”代为保管、随时取用。即便案发,因为行为人并不直接与腐败利益产生联系,如果行受贿双方不交代,查处难度则很大,腐败手段非常隐蔽。

3. 精心“挑选”或“培养”行贿对象。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,“来者不拒”的腐败案件少了,而“精心挑选”甚至“精心培养”行贿对象的案件开始增多。一些腐败分子精心策划,只选择与一个或者几个固定的“圈内人”来往,只收特定人员的财物,对于其他人送的钱一概不收,既能借此营造出“清廉”的假象,又能获得较大的“安全性”。比如,某市委原副秘书长邹某,自认为和商人老板打交道“不安全”,便只和与自己关系较好同学吴某、表弟卢某来往,对二人竭尽全力进行扶持,其家庭购车、购房等大额支出全部由二人买单,案发时,尽管邹某的受贿数额高达1000多万元,但其受贿的对象只有吴某、卢某两人。

(三)从案发领域上看:行业性、地域性特征明显。权力集中、资金密集、资源富集的行业领域也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的领域,具有鲜明的行业性特征。

1.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案件高发。招投标专业化要求高、程序链条长、涉及利益巨大,往往水深“猫腻”多,幕后操控、围标串标、工程“掮客”等问题防不胜防,发现和查处难度较大,也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高发的领域。

2. 国有企业、平台公司投融资领域案件集中。国有企业、平台公司投融资领域资金密集、资源富集,加上投融资业务专业化、信息化程度高,在融资、并购、重组等业务中,腐败分子通过实际出资、同股同权、按比例分红等“合法”的表现方式,掩盖利益输送,从中攫取巨额利益。

3. 金融领域贪腐“新手段”逐渐增多。金融领域违规发放贷款、挪用金融资金获取利益等“老套路”少了,但更具专业性、复杂性的“新手段”逐渐增多。腐败分子采取专业化的手段和方式对其腐败行为进行包装,与金融业务、金融交易工具相互嵌套,隐藏在正常金融业务活动中兑现利益。

4. 开发区和新区建设领域易发多发。开发区和新区的土地开发集中、重大项目云集、资金规模较大,享有诸多优惠政策和管理自主权,再加之政府监管部门的设置、监管权力的运行滞后于建设开发速度,极易滋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。

(四)从标的形式上看:由简单向复杂转化。腐败利益的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和多样,不再局限于显性和实体性财产利益,电子卡券、文玩字画等都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方式。

1. 电子红包、卡券屡见不鲜。近年来,借助新的网络工具、方法、途径,“好处费”“辛苦费”通过电子红包、电子卡券进入腐败分子的腰包,“土特产”“小心意”搭乘快递上门,让送礼和收礼都变得更加隐蔽。

2.“雅贿”依然存在。有别于传统腐败类型,“雅贿”因其以文墨、爱好为掩饰,加上所谓“雅”物的文艺品价值难以区分,导致识别难度比常规腐败手段更高。近年来,衍生出的挂名著书、高价“墨宝”、文玩玉器以及比赛奖金等贿赂形式,使得腐败表现形式更加复杂,也更加难以被识别。

3.“折扣”“优惠”等名目繁多。随着腐败行为向市场化发展,腐败利益也逐步市场化,部分腐败分子盯上了市场交易中的“折扣”“优惠”“内部价”等“福利”,将权钱交易隐藏到高额“折扣”和“优惠”之中,即使被发现也会因为商品价格正常波动、商业促销、企业销售策略等因素导致查处难度增大。

二、深刻剖析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原因

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,一方面,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,腐败分子规避打击的动机更强;另一方面,信息技术发展、经济业态多样,同时,制度供给不足,也给腐败问题的查处带来了客观困难。

(一)腐败分子规避打击的动机更强。随着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,腐败存在的空间被压缩得越来越小,一些腐败分子转而寻求更具隐蔽性与迷惑性的手段进行贪腐。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,有的腐败分子更加精心谋划,防范、应对被查处的腐败手段和方法不断更新、隐蔽、异化。实践中,部分腐败分子不仅精通业务,还熟知法律法规,甚至“比照着犯罪构成要件规避查处”,通常会将腐败行为隐藏于正常的业务或交易之中,外部监督很难探查到其腐败征兆,而且廉洁风险分散,查处难度很大。以信贷为例,从调查、定价、审批、投放、管理到清收、盘活、转让、核销,每个环节都有可能成为腐败分子“夹带私货”的目标,腐败手段的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,日常监督较难发现和识别。

(二)新兴行业高速发展,技术手段演化升级,为腐败分子提供更多可乘之机。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进步,金融服务、电子支付、网络交易等新兴业态高速发展,借助于网络技术,腐败的利益载体不再局限于现金、银行卡、贵金属等实体性财物,股票、证券、基金、理财项目等更为隐蔽的方式已经成为腐败的重要手段,腐败分子可以通过电子支付工具、网络交易平台、网络金融衍生产品等手段实现权钱交易。在这些新兴领域中,部分腐败分子利用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,人为制造信息壁垒和识别障碍,不懂技术、不懂业务的“外行人”很难发现其中的“猫腻”。

(三)行业监管措施不到位,相关制度更新较慢。随着经济高速发展,制度供给和政策规定一旦滞后或不足,就会让别有用心之人“钻空子”。实践中,行业监管措施不到位,尤其是在融资、拆迁、项目建设等领域,政策弹性较大,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,导致“一把手”权力高度集中,容易滋生腐败,尤其是高新区、开发区等地域,这一问题更为突出。从近几年我省查办的系列案件来看,制度缺失、监管缺位的问题非常普遍。

三、透过现象揭露本质,依规依纪依法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

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、腐败路径如何精心设计、腐败利益如何腾挪转化,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权钱交易的本质不会变,要紧紧抓住权钱交易这个本质特征,培养穿透性思维,善于透过纷繁复杂的行为表象揭露出违纪违法的本质。

树立政治思维,准确认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背后的政治危害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,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、代理人,坚决防止政商勾连、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。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,金融行业、国有平台公司等领域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的高发地带,有相当比例的案件中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交织,政治危害极大。要从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、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、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的高度,深刻揭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的社会危害性,防止政商勾连、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,斩断权力与资本的勾连纽带。

树立法治思维,准确适用纪法规定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,是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。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隐蔽性、复杂性,更需要牢固树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理念,对腐败行为抽丝剥茧,准确适用纪法规定。在违纪行为的认定上,要紧紧抓住党规党纪对相关问题的规定,从职务行为的性质、是否存在利益冲突、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方面对行为进行全面分析。在涉嫌犯罪的认定方面,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,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,一罪与数罪,切实贯彻罪刑法定、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,立足案件事实证据作出判断和处理,尤其要全面理解刑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条文规定,积极探索不常用职务犯罪罪名的实践应用。(贵州省纪委常委、省监委委员,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 任康廷)

(责编:彭静、王潇潇)